问题 | 认缴股东应该承担企业责任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认缴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就必须在其未出资的范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款项。 倘若股东没有依照规定缴纳出资,那么公司或者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都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去履行出资责任。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未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甲虽然进行了认缴,但却没有实际出资。 之后,公司对外产生了200万元的负债。 当公司自身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甲在他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起清偿债务的责任。 总而言之,虽然认缴股东尚未实际出资,但在特定的情形下,他们是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共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小朱认缴60万但未实际出资。后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80万,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出资的6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小朱却认为自己未实际出资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公司法》,股东有义务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款项,小朱认缴60万却未实际出资,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2、在公司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时,小朱需在未出资的60万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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