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出资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在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设立之后,若发现用于注资创设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现实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组织大纲所设定的金额,则应当由提供该笔资金的股东负有弥补的义务,补充、调整其实际值与预定值之间的差距;
同时,对于公司的创设时期内与此相关的其他股东也需要负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某位股东在公司创立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或彻底履行其出资责任,并因此致使公司的发起人和被告人股东面临共同责任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寻求法院的法律援助是十分必要且合理的; 在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了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力和资格向被告人股东进行追索。 再次,股东如果存在抽逃资本金等行为,那么公司本身以及其他的股东有权要求这位抽逃者将抽出的资本还给公司,并且还本付息,同时,参与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层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必须为此事负责,并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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