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 |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在办理此项事务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设立登记申请书,这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其次是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表明所有股东一致认可该代理人的代理权; 第三份文件是关于公司章程的原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载有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的姓名与住址等详细信息的文件,以及关于这些职位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相关证明; 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申报书及其身份证明也不可或缺;除了以上提到的文件外,还需准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正本,以及公司住所的明确证明,以保证公司地址真实有效;除此之外,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策的具体要求,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事先获得批准的话,那么还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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