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1.公司的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特征: 1.为非设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而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与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不同。 2.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 3.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是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说是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4.为有限公司所特有。因股份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为股票,而非称为出资证明书。 5.为股东权益凭证。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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