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兑汇票贴息如何算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式如下:(1)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2)贴现天数=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实际天数+3天划款日期(异地); (3)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影响计息天数的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异地托收(以地级市为限)加3天资金在途; 2、到期日遇节假日要加天调整,如遇周六要加两天,十月一日加7天等。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 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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