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性质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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