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怎样注册国际专利 |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全球申请的处理方式,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中国境内个人或者相关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交的全球性的申请,在进入到国际阶段之后,除了全球公开发布这一环节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部门统一执行之外,其他所有相关的法律程序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内部完成与审理。 其次,所谓的形式审查,主要涉及的是对于申请资料的全面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格式进行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审查与实质性的审核有所不同,它不会对申请的技术创新性、新颖性以及实际应用价值等因素做出任何评价或者判断。 再者,从广义上讲,所谓的国际检索其实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按照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全球申请的主题进行深入搜索,找到与之相关的历史文献并指出它们之间的关联度。 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通常会在自全球申请日期起四个月之内发布国际检索报告。 紧接着,关于全球公开发布的环节,这实际上是对专利进行公开透明的一种表现,它与国内申请的相关流程具有高度相似性。 在全球公开发布之后,申请的相关项目将会获得一个唯一的公开编号。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必经环节,它是为申请人提供的一个选择性服务。 该程序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应申请人的请求,基于他们提交的全球申请内容,对其进行深入审查,然后就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际工业可行性,提供初步且无约束力的评估以及建议。 一般而言,当国内专利局接到国际初步审查请求时,他们会在九个月之内发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零三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