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明知”,情况较为多样。
其一,当行为人清楚知晓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然后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时,这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明知。
例如,犯罪团伙告知行为人所涉财物为犯罪所得,而行为人仍予以接收并处理,这种情况就属于直接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经验法则,还有一些情形可推定明知。
就像知晓他人在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协助处理财物,这种行为本身就暗示了其对财物来源的明知。
再如,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这种不合理的低价收购行为,往往能让人推断出其知晓该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
还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并且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这种行为也会被推定明知。
然而,这种推定并非绝对,是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的。
如果行为人能够确凿地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只是基于其他合理原因实施了相关行为,那么就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