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违约行为不胜枚举,并且屡次遵循调解协议规定之后依旧违反规定的情形,是否会被认定为涉嫌构成“拒绝执行罪”,这需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所谓的“拒绝执行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它的含义是指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决定并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有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却选择拒绝执行,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虽具备支付能力却有意躲避履行,当其做出此行为且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例如通过有意隐藏以及秘密转移财产等手段干扰执行过程,便有可能涉及到“拒绝执行罪”的认定问题。
然而,我们不能孤立看待问题,如果被执行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履行能力,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完全履行义务,那么就不宜轻易将其行为归结为“拒绝执行罪”。
总的来说,在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违约原因以及违约行为的性质等多个方面因素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