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寻衅滋事与扰乱公共秩序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表现形态,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
寻衅滋事罪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亦即他们是否出于逞强耍狠、无事生非等不良意图,并结合其客观上实施的一系列行动,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恶意追逐并拦截他人、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强行索取或任意占有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起纷争等行为。 反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则是一个涵盖众多具体罪名的总称,其中包括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因此,在判断何种情况下应适用哪种罪名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及其所侵犯的具体法益。 需要强调的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且主观恶性往往相对较深; 而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中,各个具体罪名均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行为表现。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类因素,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准确的刑事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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