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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赌博以盈利为目的如何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其性质的判定往往需要全面分析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先,具备以下几点特征者,一般更容易被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组织、邀约或诱导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并通过坐享其成的方式抽取赌资中的部分作为利润,亦即是按照赌资总额的百分比来获取收益。
这种习惯性的获利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经济动机。
其次,当事人如能借助于开设赌场这种形式获取诸如高昂的场地租赁费用、赌场服务酬劳等收入,也是可以初步判断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除上述两点外,若行为人将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频繁且持续地参与其中,并把此类活动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那么同样可以被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我们还需要结合赌资金额、参赌人数、赌博频率以及违法所得等详细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评定。
比如,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
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积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赌资总金额累积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参赌人数累积超过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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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6: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