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赌博以盈利为目的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其性质的判定往往需要全面分析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先,具备以下几点特征者,一般更容易被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组织、邀约或诱导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并通过坐享其成的方式抽取赌资中的部分作为利润,亦即是按照赌资总额的百分比来获取收益。 这种习惯性的获利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经济动机。 其次,当事人如能借助于开设赌场这种形式获取诸如高昂的场地租赁费用、赌场服务酬劳等收入,也是可以初步判断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除上述两点外,若行为人将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频繁且持续地参与其中,并把此类活动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那么同样可以被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我们还需要结合赌资金额、参赌人数、赌博频率以及违法所得等详细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评定。 比如,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 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积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赌资总金额累积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参赌人数累积超过二十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