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由谁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启动及停止,通常需要由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审判裁定,而后续的监管及恢复执行权则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在被许可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之后,若罪犯的服刑年限尚未满足原定的刑罚标准,则应及时送回监狱继续完成剩余刑期。 这一严格的监管措施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与公正,保证法律约束力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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