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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积极条件不包括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作为一项特殊的司法制度安排,实施的首要前提和基本要素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
首先,被执行人必须患有严重疾病,且病情需要在监狱之外进行治疗;
其次,被执行人为女性,并且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
最后,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无法完全自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能够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还需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改造态度,并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有所忏悔;
第二,被执行人在未来的生活中不应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因此,监外执行的决定并非仅仅基于被执行人的主观行为表现,更重要的是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客观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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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9: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