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被判定进行监外执行的罪犯来说,其自身确实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且这部分犯罪记录将以案底的形式存在。
关于监外执行,它仅仅只是一种刑事处罚的实施方式,并不能消除罪犯曾经所犯下的罪行,因此他们的犯罪记录依然被保存着。 此外,案底这种特殊的档案资料,主要用于对犯罪人员的历史情况进行客观的记载,不会因惩罚措施的变更而得到任何程度上的销毁或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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