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由谁决定审理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是否通过的裁决机关因情形性质略有差异。
在此需特别明确的是,在执行交付阶段之前,暂予监外执行应由负责交付相干事宜的人民法院做出决策; 而倘若罪犯正在监狱中服刑,则需经过监狱方面的严格审查与充分认可之后,向上一级检察院上报并请求省级以上的监狱监管机构进行最后批准; 如若关押的地点为看守所,在此种情况下,便需要得到看守所对应方面的合理审查以及同意之后,向所在城市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呈报并申请最后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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