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罪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透支罪的明确界定,主要需考察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其行为必须超出了制度所划定的透支额度或规定的透支期限; 其次,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之后,若持卡人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进行还款的行为; 第三,持有者主观上存在故意违法占有的不良意图。 鉴于此,假如持卡人以恶意占用目的为主观动机,且透支金额达到相当大的规模,那么便可能被判定犯有恶意透支罪责。 值得我们引以为戒的是,在这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以蓄意浪费透支资金、无法如期偿还,以及透支后选择逃逸、改变通讯方式以逃避银行追偿等形式表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