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和解协议所蕴含的诉讼性普遍较低。
刑事和解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被害人员之间就相关事宜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的一种合约。 假如该份协议的诞生乃是建立在双方面意愿真实且合法的基础上,同时又得以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则司法机构往往会予以认可并落实执行。 然而,如若其中一方违背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然后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解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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