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透支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其范畴并不涵盖: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透支行为,且在银行进行催缴后能迅速偿还所拖欠款项的事项。
通常而言,所谓的“恶意透支”,乃是指持卡人怀着非法侵占的意图,超越了相关规定所设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并且在发卡银行实施两次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仍然未予归还的行为。 然而,若仅仅是偶然发生的、并非故意为之且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透支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视为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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