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关于盗窃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嫌构成以下任一行为者,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年度内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或于公共场合进行扒窃活动三次以上的犯罪分子。 3.盗窃量刑较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数达到了25份以上的犯罪分子。 4.通过破坏性的手段进行盗窃活动并因此给公私财产带来损失的犯罪分子。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犯罪分子。 6.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 7.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分子。 8.因盗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居、救济、医疗款物,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 10.盗窃生产资料,对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犯罪分子。 1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均应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那些明显属于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是情节或者后果较为严重的,同样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