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断明知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对开设赌场罪中"明知"状况的判定,一般来说会综合考虑诸多复杂因素。
例如,行为人是否直接参与到赌场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过程当中; 是否通过涉足赌场而获得了大量的暴利收益; 又或是是否已经充分理解并掌握了赌场的运营架构以及实际操作流程等等。 倘若行为人明显具备对赌场非法性质的明确认识,抑或更进一步地在他人明确告知其所涉及的业务即为赌博场合时仍然选择积极投入其中,那么也将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作是故意为之,即等同于明知故犯。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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