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禁闭适用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看守所内的禁闭制度,属于一项严厉而有效的管控措施,主要应用于下述各类情形:
1.违规行为:如,被关押者在看守所内部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发生,如蓄意挑起纷争、肆意斗殴、试图逃脱等等。 2.威胁看守所安全:对于某类被关押者而言,他们的行为或言语可能给看守所的安全保护与秩序带来潜在威胁。 3.追求逃脱:当某个被关押者显露出潜在的逃脱意图,甚至已经尝试过数次成功逃离,那么禁闭就可作为相对应的惩罚手段。 4.阻碍案件侦办: 如若某个被关押者涉嫌触犯相关罪名,但其行为或许会影响警方或调查机构对案件的正常探查,那么禁闭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 5.对抗管理:某些被关押者公然反抗监管,态度顽固且反复无常,甚至对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此类抗命违纪的举动。 总的来说,禁闭是一种强制性的惩戒措施,旨在严格控制被关押人员的活动范围与行动自由,从而确保看守所之内的高度秩序与稳定。 禁闭期间的期限与各项规则可能因具体案情及相关法规要求而随时变动。 在实际执行禁闭制裁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符合法定程序规范,并为被关押者提供适当的申辩途径。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四)故意损坏公物的;(五)欺侮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六)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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