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立案了还能和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安机关依法立为刑事案件之后,在特定情形之下,该案件有可能以和解方式结案。
比如,若涉案性质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如因民事纷争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等,且预计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真心实意地悔过自新,通过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赢取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受害者也愿意与之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进行和解。 然而,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案件,以及累犯的情况,则不适用于当事人和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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