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明知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开设赌场罪中的“明知”认定因素,我们经常会结合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深入甄别与评估。
例如,行为人是否亲身投入到赌场的运营和管理事务中,是否从赌场的盈利收益中获得了相应的份额,以及是否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时,仍然向其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等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被视为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当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从事赌博活动时,却依然为他们提供了场所、资金、技术支持以及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援助; 在时间和地点上存在明显异常现象的情况下开设赌场,或者是以明显超过常规娱乐活动所需规模及方式开设赌场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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