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吸业务员又是投资者怎么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既身为非法集资业务员又作为投资者的这类情况,在进行量刑时需将各种相关因素予以全面细致地考虑。
例如,若该业务员在涉嫌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过程中表现出了积极且重大的协助行为,如主动招募客户参与投资、积极宣传非法吸收资金的具体业务等等,则此类情形便可能被断定为刑事犯罪。 在此情况下,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其在犯罪过程中所占据的角色地位、发挥的实际作用、涉及的资金规模、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损失数额以及当事人自身有无自首或立功等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情节而综合判定。 至于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所认定的次要犯罪参与者或共犯,应依相关法律要求给予相应程度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乃至完全豁免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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