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与日常生活中的其他法律事务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一般并不存在所谓“诉讼时效”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追诉时效”作为标准。
针对那些超过法律所设定追诉时效期限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必须依循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和裁决。 若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且该犯罪行为并非必须予以追诉或已获得特赦令免除刑罚,则将不再对其进行追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后,将不再受到法律的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认可。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存在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情形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向司法机构提出控告,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引起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或采取正常措施,进而导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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