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依据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侵犯通信自由罪,即是指藏匿、损毁或非法开启他人口中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等物件,进而侵害到公民在通信领域内的自由权益,且情节较为恶劣之人需负起法律责任的行为。
对于这一罪名的定罪,其主要依据可归纳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有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存在故意的心态,而过失则不能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再者,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藏匿、损毁或非法开启他人口中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等物件。 此处所称的“信件”,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纸质信函,还涵盖了现代通讯手段中的电子邮件、短信等。 最后,若要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多次、大规模地藏匿、损毁、非法开启他人口中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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