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几种加重情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定刑方面,基于加重之情状的掠夺罪主要包括以下八种类型:首先,当罪犯以侵入家庭为手段实施掠夺行为时,即构成“入户掠夺”;
其次,若犯罪分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掠夺活动,那么这就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之情形; 接下来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一刑事责任; 再者,所谓“经常性掠夺或数额极大之掠夺”,亦将被视为重罚准则; 然后是导致他人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转称为“掠夺并造成他人身体极度受损或致死”; 然后是通过冒充军警身份实施的掠夺行为; 此外,以持有枪械进行掠夺也是另一大重点; 最后,“抢劫军事装备或紧急救援物资”也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