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守自盗和盗窃罪如何定性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监守自盗,往往特指那些身负看管、掌管财物职权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非法占有由其掌管的公有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擅自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判定,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身份特征及其获取财物的具体方式。 监守自盗的行为人,由于其所担任的特定职务或职责赋予他们对财物的保管权、经手权等权力,因此他们能够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侵吞财物; 然而,盗窃罪的行为人一般并不具备这样的特殊身份和职务优势,他们更多地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来获取财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面临罚金的处罚;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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