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弃车逃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弃车逃逸情节进行判断之时,必须全面权衡各种关联因素。
倘若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后选择离开车身而躲避责任,尽管此举并非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形,然而却有可能被视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从而对其整体犯罪行为的判决与判罚产生深远影响。 在具体的判定过程中,我们将深入剖析行为人逃离现场的动机,以及其举动是否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等关键问题。 例如,如果行为人的奔跑行为致使事故处理工作受到拖延,进而加剧了事故所带来的损害程度,亦或是其逃跑之举彰显出其主观恶意较深,那么在量刑环节便会给予更为严苛的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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