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在道路环境中,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速比赛且情节严重的情况,或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其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若出现超出额定乘客人数或规定速度范围过大等问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相比较而言,此类犯罪的刑罚处罚相对较为轻微。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故意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手段,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这类犯罪的主观意图明确,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往往更为严重,因此相应的刑罚也会更加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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