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欠多少为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欠款是否构成犯罪之事件,我们无法仅仅从欠款金额这单一方面进行判断或衡量。
我们更需全面深入地考察持卡人在此过程中的还款行为以及非善意透支的具体状况和情节等等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将直接关系到此事件的性质界定与法律裁决结果。 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规范,如果持卡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在使用信用卡时超越了相关规定所设立的限额或者是逾期,同时经过发卡银行至少两次正式的催收之后,超过了最少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曾有过任何积极还款行为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据此判定持卡人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范畴,其涉及的事项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若要更精确地确定“恶意透支”的具体情况和对应的罚则,还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恶意透支所涉及到的欠款,其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案件,我们需要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具体条款来进行认定和处罚; 若是欠款数额位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足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同样也需要依据该法条进行审判和量刑; 最后,如果欠款数额达到了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那就应该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设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必须依照同一法条的规定对涉案者进行审理和量刑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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