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拉人是否构成共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行的司法实践中,若有人实施了拉拢他人参与赌博活动、为赌场招徕顾客等行为,则通常会被视为加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共谋之中。
这些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推动和增值的效果,因此可以认定其与开设赌场的主要罪犯形成了共犯关系,这也是区分是否构成共犯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讲,共犯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在共同意愿下进行的故意犯罪行为。 在开设赌场罪这样的案件中,拉拢他人参加赌博活动的行为实质上是与开设赌场的主要罪犯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犯罪举动,这种协同合作的性质决定了共犯的存在。 例如,如果某人明知他人正在从事开设赌场的违法活动,却仍然积极地协助他们拉拢更多的人参与其中,那么这种协助行为就与赌场开设后的实际情况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从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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