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持刀未动手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宪法》中的相关内容,对于第293条所限定的羁押场所,寻衅滋事罪明确规定涉及特定活动的任意举动,均有可能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某个体持有利刃却未能实质性对他人造成侵害人身安全的损害,然而他可能因为某种行为倾向于构成预备犯或者协助犯。 预备犯,是指为实现犯罪意图而预先准备工具或创造条件的行为,若该持刀者的行为是为了进行寻衅滋事活动而做的准备工作,那么他就有可能构成预备犯。 而协助犯,则是指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如果该持刀者的行为是为了协助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那么他就有可能构成协助犯。 然而,如果该持刀者的行为仅限于个人随身携带,且并无进一步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那么他可能并不构成犯罪。 然而,如果该持刀者的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存在关联性,即便他并未亲自动手,仍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是参与到了寻衅滋事犯罪的共谋当中。 最终的裁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详细真实情况以及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持刀者的动机、持有利刃的目的以及其在整个寻衅滋事行为中的实际参与程度等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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