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罪是否属于自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及到贩卖妇女与儿童行为的罪行均属于公诉案件,并非自诉案件。
该条文对于贩卖妇女与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揭示贩卖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可能面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严厉处罚,以及可能被科以的金钱罚款或者是财产没收。 因此,在涉及到贩卖妇女与儿童的犯罪行为上,我们的国家机关将会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这些罪犯进行追究,而不允许受害者或其亲属单独提出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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