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属于开设赌场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代理商,代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并非是独立的开设赌场罪类型,而是在更为广泛的含义上属于为这一非法活动提供协助的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法规,明确将开设赌场罪的实施者设定为了开设赌场的个体,而代理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则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有可能被判定为帮助犯。 若代理行为满足了“为开设赌场提供协助”的特定条件,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根据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犯罪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若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刑罚力度将会升级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附加罚金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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