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可以认定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判断主体为司法机构,而非交警部门。
当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察觉到可能涉及危险驾驶行为时,他们有权进行初始的调查工作以及证据搜集,随后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下一步的立案侦查。 在此基础上,由负责刑事起诉的检察机关启动诉讼程序,最后经由审判机关展开审理并做出裁决。 由此可见,交警虽然具有执法权,但无权独立判定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程序进行相关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