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钱三十多万赌资算开设赌场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这一概念主要是指,行为人以盈利作为主要目的,而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
然而,若某个体在参与赌博时所涉及的赌资达到了三十余万元,但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是出于盈利目的而开设赌场,那么,单就此种赌博行为本身而言,尚不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然而,倘若该个体不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甚至还亲自开设赌场,并且赌资也达到了三十余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开设赌场罪。 至于具体的定罪与量刑,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包括赌博的规模、组织形式、盈利状况等等诸多因素。 若该个体仅限于参与赌博,而非开设赌场,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或许无法被判定为犯有开设赌场罪。 然而,若其行为满足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以盈利为目的召集众人进行赌博或将赌博视为职业,那么,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赌博罪。 总的来说,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若仅依据赌资数额进行判断,而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开设赌场的行为存在,那么,该个体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有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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