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卡信息泄露能成为帮信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须满足如下条件:即行为人应明确知晓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为其实施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实质性的技术支持或援助,而且情节严重者方可以论处。
关于银行卡信息被泄露这一情形能否作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要素,则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若有个人故意利用他人泄露的银行卡信息在网上从事犯罪活动,而另一个主体明知这一情况仍继续为其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或辅助,例如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服务,亦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这些行为的严重性已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基于上述规定,那么,这个人为他人提供协助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究竟该罪名是否成立尚需结合实际事实和证据做出客观评判,其中包括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主观认知、所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与性质以及各种因素对犯罪活动的影响程度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协助未能达致情节严重的标准,抑或无确凿证据表明其完全了解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径,那么他/她可能并不符合构罪要件。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银行卡信息的泄露本身并不能直接触发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若是针对他人非法利用银行卡信息在互联网上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援助,且其情节严重的话,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便存在可能触犯该项法律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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