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后能否进行罪轻辩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有权进行无罪辩护,无论其所代理的被告人是否已承认有罪或同意认罪认罚。
然而,除非被告人明确撤销其对辩护律师的授权,否则辩护律师仍需坚持无罪辩护立场。 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力源于被告人的正式授权,但是他们有权在接受委托之后,自主地开展执业活动,保持其独立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所明确规定的,“辩护人的主要任务在于根据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行较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建议,同时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法定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利益”,这便是辩护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的独立来源与基础。 另外,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施行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的规定,所有的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自主地履行辩护职责。 所谓认罪认罚制度,就是指那些自愿且真实地交代了自己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对于他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并且赞同检察机构所提供的量刑意见,进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均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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