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侵占罪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侵占罪,即在「占有他人保管」情况下,将财务非法占为已有者,若其财产损失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并且拒绝返还,或者是在发现他人遗失或埋藏的财务时,仍然占为已有且决意不肯交还,那么此类行为便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占罪。
此种诉讼属于自行提起的案件,公安机构并没有权力亦无法进行干预处置。 因此,如果受害人有意向追责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能依靠自我调查和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材料: 首先,证实所受侵占之财产确实属于自身遗忘或埋藏之物件,或者证明该财物先前曾由嫌疑人代为保管和负责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购买发票或是源自于其他可靠证人的陈述与证词便显得尤为必要。 其次,证实嫌疑人确实将上述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并且拒绝返还给受害人,在这一情况下,通过提供证人证词以直观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是最具说服力的证据。 最后,为了证明被告人物品的侵占价值超过了法定8000元的标准线,便需遵循有关法规规定,委托专业的评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相应报告。 以上就是我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的明确答复,希望能够对各位可爱的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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