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严谨精确的法律论点:
挪用资金这一违法行为,非自诉案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 其一,须经当事人之告知方能审理的案件; 其二,若受害人具备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涉及的犯罪行为轻微且影响不大的刑事案件; 其三,当受害人掌握充分证据表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时,而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却未对此采取必要行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挪用资金罪并不符合以上三种类别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得出结论: 挪用资金罪并非自诉案件的范畴。 至于第(一)项所列举的告知方才处理的案件种类包括: 1.涉及到侮辱、诽谤的案件,但若此类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则属例外; 2.涉及暴力干扰婚姻自由的案件; 3.涉及虐待行为的案件; 4.涉及侵占行为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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