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几类人士可获准胜任辩护人的角色:
(1)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属的人民团体或单位向司法部门推荐的知名人士; 以及(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或亲密朋友。 然而,也有一些人因个人实际情况而不能担当辩护人。 具体而言,包括: (一)正处于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期、假释考验期内者; (二)依据法律规定被剥夺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之人; (三)身为公职人员且已被开除公职或者因失误导致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士; (四)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单位在职者; (五)人民陪审員;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 (七)外籍或无国籍之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受限行为能力者。 关于前述第三项至第七项范围内之人士来说,若同时身为被告人家属或密切关系者,并经被告方本人指定为辩护人时,司法部门将予以考虑。 审判长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离开该院后的两年内,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长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不得担任原任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除非他首先是被告方的家属或密切关系者。 而审判长及其工作团队其他成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如果不是被告方的一员,通常也不会指派他们作为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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