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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自动到案的情况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自动到案”的定义界定如下,即指当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察觉,但是尚未遭受讯问以及被施加强制措施之时,主动、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坦白自首。
然而,若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同样可以视为已经“自动到案”:
第一,犯罪嫌疑人能够向其所属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员主动投案;
第二,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受伤或者为了缓解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亦或是预先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投案;
第三,涉及的罪行尚未为司法机关所察觉出,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而被相关组织或司法机关进行盘查,教育后,自行主动坦白认罪;
最后,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选择逃亡,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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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