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诉讼罪既遂,应如何定罪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纠葛诉讼罪行完成形态的判定标准主要为:
制造虚假相关事实,并且实际进行了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使造成了妨碍,在这种情况下,即认定该罪名已经成立; 并且在该项罪名中涉及的诉讼仅限于民事范畴并非刑事审判领域,当然也不存在未完成状态的可能。 1.对于触犯此类罪行者,应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独罚款; 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款。 2.对于单位组织的这类违法行为,同样将面临向单位开出罚款,并对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参与执行者按照相同条款处罚。 3.若第一款项下的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非法占有人身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且由此导致再次构成其他性质犯罪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定罪量刑,而较重的处罚应优先考虑。 4.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实现前述三种行为,将被加重处分力度; 此外,如果共同行为同时构成其他性质的犯罪,则将依据较重性质的罪名加以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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