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到构成所谓的“滥用经营管理公司、企业以及证券市场职权罪”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量刑标准的遵循。
这类违法犯罪行径主要发生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他们为了满足个人私利而故意滥用手中职权,对那些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申请公司成立、注册登记资格,或者是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与上市的条件尚且不充足的行为,有意识给予批准或者同意其进入注册登记程序,从而最终导致了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影响。 这种情况下的判决结果通常是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是拘役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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