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
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问题 | 管辖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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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法院辖区)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法院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由此可知,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受诉法院不具有级别管辖条件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接受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 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该法第35 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管辖恒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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