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在解救被拐卖儿童方面承担着关键责任的各级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当他们接收到了被拐卖儿童及家人的解救请求或其他人士的检举揭发,但选择漠视这种需求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解救这些儿童,从而酿成了严重危害结果时,他们有可能会承担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名,同时面临由法院判处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然而,这里提及的“造成严重后果”又具体涵盖哪些情况呢?具体包括: 1、对被拐卖儿童或其家属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如重伤、死亡等; 2、使被拐卖儿童成为转移、藏匿和再次出售的对象,致使救助无法及时展开; 3、无动于衷地拒绝解救多达三次以上的被拐卖儿童; 4、对被拐卖儿童拒不施以援手,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5、以及其他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各类事件和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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