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本国相关法律法规,犯下徇私舞弊并以低廉价格出售国有资产的罪行,特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中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通过这种方式任意干预,导致国有资产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进行股权分配或出售,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恶劣行为。
当这些责任人以徇私舞弊的方式,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时,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所造成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必须达到高达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标准; (2)所导致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长达六个月及以上时间,或者被吊销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严重后果; (3)除上述两项外,还包括其他一切可能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状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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