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物权编”严格规定了四种形式的物权请求权——归还物件、排除妨碍、消除潜在威胁以及恢复实物原貌。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排除妨碍、消除潜在威胁以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持有者要求予以物件归还的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一方面,对于归还物件这类请求权来说,若采取三年的诉讼时效标准,可能会对确保所有者权益的保护产生负面效应,或在实质上无法充分保障所有权人的权力。 举例来说,倘若发生行为人挖掘某栋房屋周围的地洞,进而给住宅的安全性带来严重威胁的情况,且房主向挖掘行为的责任人请求要求排除妨碍时,该责任人却以地洞挖掘自三年前开始为由,强调诉讼时效早已过去,据此便认为自己无需承担恢复实物原貌的义务。 这就意味着,经过一定量的时间之后,原本属于非法的行为反而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行为,显然这不符合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 另一方面,针对归还物件、排除妨碍、消除潜在威胁等一系列物权请求权,要准确界定诉讼时效的起始阶段也是相当困难的任务。 因为物权请求权往往应用于各种持续存在的侵权行为当中,例如非法占据他人财产,只要未予归还,物权本身始终存在着受到侵犯的现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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