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载是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超载行为已被视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也就是俗称的“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如果机动车的拥有者或者管理者在所管理的机动车辆上实施装载乘客的行为,并且其装载量远远超出了额定的乘员数量,或者在行驶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车速的限制,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着被判处拘役以及罚款等严厉的刑事和民事惩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这类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活动,那么司法机关将会按照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超载行为确实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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